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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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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否则,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法理解析,隐含了优先受偿的规定。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是有前提条件的,简单地讲原则上,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轮候查封的规定,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就是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扣押、冻结、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优先还是司法查封优先,要看哪个权利先行设立。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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