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务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之一的,应当在《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资格证等的;(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93人已浏览
11,395人已浏览
4,821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