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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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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发钱,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2、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 3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 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上述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旧周岁的子女。 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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