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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利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法律效力文件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2、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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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在这个规定中,将需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了列述,具体包括6类,即(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如此来看,需由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除判决、裁定外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含义,只“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还包括调解书
强制执行期限的有效期为二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保证书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就必须在各个细分的要素上符合法律要求,接下来具体说明: 1、民事主体。签署保证书必须是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签署的; 2、保证书内容。在内容上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民事行为对象是合法的,在法律范围内; 3、保证书的最好有第三方作为见证,第三方是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最好由专业律师进行审核,作为见证; 4、双方进行签字盖章,然后保证书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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