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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和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如果包工头找来的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了,这个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又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业主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存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过错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未标示施工牌的施工设施早晨他人损害,那么施工人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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