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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忠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省XX县,现居住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一:辉XX,男,汉族,XXXX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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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按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规定处理。 2,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3,相关规定: (1)《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2)《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人:徐XX;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包头市XXX旗XXX镇XXX巷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459026169(詹振郊律师) 被申请人:刘XX;男;199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福建省XX县XX乡XX村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湖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7212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2014年X月XX日晚,被申请人刘XX因为开房问题纠纷与酒店工作人员徐XX发生口角纠纷,后持匕首刺伤申请人徐XX,致其右侧血气胸、右侧肺萎陷70%以上。经过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后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14)湖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07212元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申请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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