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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的标准进行...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 200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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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更换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人员,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政策依据:①《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425号)第二款第四条2007年7月26日②《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泸市劳社〔2007〕53号)③《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所以伤残津贴不能一次性支付。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规定,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根据所在地及伤残等级,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落实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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