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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中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
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第一,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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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就企业与各类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中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关于填写借书取得银行借款的借书贴花问题。信用业务签订借款合同一次或分次填写借款的,只填写借款合同按照所载借款金额计算税金的借款合同使用的,必须按照借款所载借款金额计算税金,在借款上贴上花款。(国税地(1988)30号)(2)关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贷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偿还。因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算税金。今后,只要在限额内偿还,不在新合同上签字,就不会另行印刷。(国税地(1988)30号)(3)关于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人以财产为抵押,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用业务,借款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算税金。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将抵押财产转移给借款人,就双方书立的财产权转移书,按财产权转移书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融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合同上的租金总额暂时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税金。(国税地点(1988)30号)(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也有免税金额的纳税补贴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该免税的金额,也有应该缴税的金额。对于这样的混合借款合同,如果合同中可以分为免税金额和应税金额的话,只有应税金额不能清楚地区分的情况下,按借款总额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6)借款人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纸问题在一些信用业务中,贷款人由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承担一定的贷款金额,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行合同原件。对于这样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执行合同的原件上按各自的贷款金额计算税金。(国税地(1988)30号)(7)关于基础设施贷款,首先签订分合同,然后签订总合同。一些基本建设贷款,首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最后一年按总计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合同的借款金额。对于这样的基础设施借款合同,必须根据合同分别开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扣除合同借款金额后的馀额计算税金。(国税地点(1988)30号)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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