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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需要的。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目前针对房产税,国家并没有统一征收,仅在部分地区试点。转租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并没有...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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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无偿将房产提供给企业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税规定,应按购房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商品房应由用于生产经营之月起,开始计算交纳房产税。具体方法是,依据我省有关规定,将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再乘以1.2%的房税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房产税。再按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
一、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日《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不分用途,按3%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二.支付增值税。1、纳税规定:个人租赁住宅,按5%征收率减去1、5%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纳税金=含税销售额÷(15%)×1、5%2、税收优惠:其他个人以一次征收租金的形式租赁房地产,所得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平均分配,分配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1、纳税规定: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2、税收优惠: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4、教育费追加1、纳税规定:以增值税额为纳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的3%支付教育费追加。2、税收优惠:根据有关规定,每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纳税的每季度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增加免除教育费。增加地方教育。五.印花税1、纳税规定: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六.个人所得税1、纳税规定: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大.中.小城市和县.建设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市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2、税收优惠:个人租赁住宅,不区别用途,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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