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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二是投资者选择...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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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的类型包括: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二、垂直并购。垂直并购是指产业链上下游或垂直合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三、复合并购。是指同行业横向并购和垂直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四、现金收购。现金收购是指以现金为并购目标的公司的支付方式。五、收购换股。是指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六、杠杆收购。又称债券收购或融资收购。承担债务兼并。承担债务并购是破产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并购方式。协议收购国家股和法人股。协议收购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中国收购上市公司的主导方式。并购包装上市。并购包装上市,即并购、控股、买壳上市。即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壳公司),然后通过增资配股筹集资金,再通过反向并购注入收购企业自身的相关业务和资产,最终收购公司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
1、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推动主动性要约市场的培育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地30%时,如果预定收购的股份不低于5%,并且预定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超过30%时,可主动发出部分的要约收购。这种主动性要约一方面为我国证券市场多次发生的“停牌”行为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操作平台;另一方面要约收购制度将与控股权市场的不断激活一起,逐步化解股市“一股独大”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缺憾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漠视 2、要约收购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的严格性要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开始到收购行为的结束一直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主体涉及到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到收购目的、价格、牵涉的股权关系、支付方式等一系列收购内容,真正体现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而且在整个要约有效期内每天的预售股份量和撤回情况均须及时公告,这些规定更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他们判别收购动机和收购真相提供了更可靠的依据。 3、要约收购制度有利于实现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促使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更加注重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加强公司的管理,也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更多的为公司利益考虑,否则要约收购会使他们失去公司的控制权。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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