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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但是受害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合理吗

2022-03-14
1、关于是否作为共同被告为题确实是属于不纯正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在诉讼标的共同或者同一种类的情况下,才产生共同诉讼人的问题。根据你上述提供的法律依据,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受害人的给付内容同一,且均是因为产品瑕疵对受害人憨筏封禾莩鼓凤态脯卡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应当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属非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新的侵权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规定的也是这个,也是就是你可以申请追加,但是不是必须追加。2、至于如何选择法院,当然是选择自己关系最硬的法院了。中国的事情你懂的。如果没有关系硬的,那就选择相对清廉的,名声好点的;如果都不好选,那就选择地缘关系上远离被告的,至少在地理上占据优势。同时可以省去许多差旅费、旅途奔波、误工时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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