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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2022-04-14 801人已浏览
  • 陈志荣律师

    陈志荣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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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不成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往往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经履行,也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达成协议。合同不成立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对方的利益损失;当事人履行的,应当将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合同的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协议,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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