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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押期限三天如何计算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只是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内换押。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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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举证期间顺延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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