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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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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缴不足的,应当及时补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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