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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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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XX及财政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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