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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时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
不服交通事故的认定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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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是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重新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服的一种公安机关内部救济措施。但今年五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却对公安交通机关处理事故,认定责任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规则。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因此,对今年五月一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书写复核申请时,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的错误所在,并抓住有关证据不放,力争复核机关认可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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