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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可以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经应征过消费税的游艇、机动车、摩托车超过原价值的按4%的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可以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经应征过消费税的游艇、机动车、摩托车超过原价值的按4%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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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固定资产要缴纳的税种及税率如下: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自200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变卖)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可以归纳为如下二类: 一、免征收增值税。适用范围: (1)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收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收增值税。 二、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适用范围: (1)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应税固定资产;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 (3)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 (4)旧货调剂试点单位销售旧货; (5)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另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指出: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例如,某公司2004年1月抵债所得厂房一幢价值100万元,2006年1月转让所得110万元。应按余额计税,应纳营业税为:(110-100)×5%=0.50万元
现在营改增,出售固定资产主要缴纳增值税,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税种(如增值税相对应产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以前是否抵扣了进项和对方要求。有以下两项操作:如果抵扣了进项了,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税率必须是17%,至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对方要求。如果没有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那么现在开出的发票应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缴纳增值税为卖价/(1+3%)*2%,开票税率为3%,实际缴纳2%,减免1%,减免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23栏,详见《财税[2014]57号》,这个就是简易征收。当然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处理,从高征税,依对方要求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税率是17%,如果这样开具了的话,是无法简易征收了的。会比前者多缴纳了税款。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固定资产清理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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