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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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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的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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