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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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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五种情形例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意见第13、14、15、16条)(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第23条第二款)(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第23条第三、四款)(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民诉意见第11条)(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民诉意见第12条)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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