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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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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需要进行权属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一)单位拥有或使用的土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件出席指界;(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证件到现场指界。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由登记部门设立权属界址标志。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地界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登记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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