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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廉租房怎么申请有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60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
青岛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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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所在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中予以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但已外嫁且长期生活在外地(2年以上),户口仍在我县的除外,或户口仍在我县但工作生活长期在外的除外。 (二)符合县、乡(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的家庭。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关于申请条件外地户口可以在申请廉租房吗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符合《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即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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