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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的,构成数罪,应当并罚。若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3、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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