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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时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主要有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3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1年。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2、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行,即错过罪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采取先减原则,即根据刑法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入新的判决,做出新的判决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3、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的刑罚合并数罪并罚,即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刑期可能超过《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二十年。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必须执行附加刑。判决宣告后,在执行刑罚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行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前后两项判决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被判刑的罪犯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处前罪、后罪。
数罪并罚如何计算这个问题不是像你说的取最高刑或者是各个罪刑的累积那样简单,但也不是很复杂: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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