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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可能没有构成强奸,如有证据,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更恰当些,强奸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构成强奸罪,如果说他有精神病,要经过鉴定才能,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控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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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的话没说完,但是也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发表下我个人的看法。 首先如果你的叙述符合客观事实的话(为什么要动手?你的亲属与双方在争执中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一时间到属地派出所报案未受理的话,那么公安机关确实存在不作为的情况。直至后期对你爱人和母亲刑事拘留(难道是按包庇罪?)都是不合法理的。 如果是你爱人和母亲指使某人伤害的他,那么只靠被害人指认,是不具备刑事拘留条件的。建议你细致的了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所掌握的事实,再发问题上来。我们一同探讨。
应该说是否是强奸不是被害人改不改口供的问题,而是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问题,如果以前的证据都能证明是强奸,仅被害人改口是不能判无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后被依法判决的,也是可以减刑的。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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