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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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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一)落实公众参与的权利 强调公众参与对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草案新增多项水环境风险监控内容,并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新增一章节专门介绍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标准规划制定、环评、排污许可三方面加强了公众参与,并强调公众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二)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其次,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草案稿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稿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部说,除了排污许可之外,草案稿还对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并与相关法律实现有机衔接。据环保部介绍,草案稿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同时,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草案稿还对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
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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