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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务是否需要偿还?

2024-11-23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仍然有责任偿还所有债务。破产财产是由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由破产企业所经营的全部资产以及在此期间内所获得的其他财产共同构成。在实际处理中,将根据以下的清偿顺序依次进行: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保险费用;其次,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税务款项;最后,用于支付破产债权。若以上三类款项仍无法满足全部清偿需求,则需依据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阶层的薪资待遇也将依据企业职工的人均月度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清偿顺序方面,具体如下:对于拥有破产人特定财产担保权的权利人,他们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该特定财产的清偿;如果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未能充分实现其优先受偿权,那么其尚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将被视为普通债权;而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其剩余的债权也将被视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之后,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其次,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务款项;最后,用于支付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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