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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认定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有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
属于因公死亡,可主张工亡待遇。本市规定,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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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可主张工伤待遇。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2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87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意外伤害是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导致中暑的原因虽然是体内的热量过度积蓄,但事故发生的过程不可预见,且热量积蓄所导致的后果也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并非人自身疾病因素导致。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中暑死亡是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属于非工伤死亡,按非工伤待遇处理。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摘自区劳动厅《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以上是覃律师在金城江给你答复,为方便起见,覃律师随时在金城江给你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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