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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强拆决定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效为从知道强拆行为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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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房屋强拆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所适用的时效一般为六个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强制拆除案件的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6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房产起诉案件自行政行为出台之日起二十多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出台之日起五年以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行政诉讼案件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强制执行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第153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156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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