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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中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形式: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认为自己可以避免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发生。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在正常思维逻辑下能够发现或预见损害后果因为自己的疏忽和粗心大意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通过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2014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到某小区办事。事后张某驾车准备离开,就在倒车时,由于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将车后行人周某撞倒、碾轧,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张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综上所述,过失犯罪没有主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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