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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没有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来主张销售买卖关系。 法院通常可以结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
合同纠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纠纷呢? 实践中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第一是协商,是指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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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可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等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可以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等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纠纷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第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证,就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或者由双方当事人直接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第三,法庭辩论。法官会将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出来,由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驳和论证,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补充争议焦点。第四,最后陈述,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发表最后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争议焦点一般为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交付和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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