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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在准备阶段,还未着手实行。《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现实中简单的理解是为进行抢劫准备了...
在认定抢劫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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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抢劫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例如扬言杀人等,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在认定犯罪预备时,还必须把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现实中简单的理解是为进行抢劫准备了犯罪工具如枪支、管制刀具、及物色了被害人等,但未着手实施犯罪却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未完成的犯罪形式,即犯罪准备、犯罪未遂和中止。《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现实中简单的理解是,为抢劫准备了枪支、管制刀具、寻找被害人等犯罪工具,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犯罪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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