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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在准备阶段,还未着手实行。《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现实中简单的理解是为进行抢劫准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根据,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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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预备犯,可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没有规定抢劫预备犯,所以只能参考第二十二条。
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就法律而言,绑架罪的占得重量要比抢劫罪重,一般绑架罪是五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而抢劫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的情况还得根据当事人所犯的情节轻重而定,如果两者竞合的话,因法律的规定不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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