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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受贿罪的区别

2023-07-07
刑法388条规定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者本身关系密切,受贿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础形式。二者都是利用公务职位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在于 (一)犯罪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身。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也就是说,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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