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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到卫生局申请,建议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卫生部门毕竟是帮医院的,做医疗过错鉴定好些,到司法鉴定中心,这个不是卫生部门管,比医疗事故鉴...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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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可以只做伤残鉴定的,但是需要在康复之后,进行司法鉴定来判定伤残等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医疗事故鉴定责任如下:(一)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二)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大部分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
今天我来回答一下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在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这是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如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此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我国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是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是全国病历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以上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但如果是医疗过错鉴定,就不能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必须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需要大家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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