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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规定

2021-06-29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6、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7、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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