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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
房子如果已经被查封,欠债方想要要回房子,只能想办法筹款,偿还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等其他费用后,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只有解除查封后的房产才能进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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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会否查封及拍卖甲唯一的房子”这个问题主要要考虑甲的这套房屋的价值以及房子的居住面积和甲家里人的居住人数来确定,法律原则上保障的是最基本的生存权,查封是应该的,但是拍卖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房屋价值过高是可以拍卖还款的,如果房屋仅仅能满足家人居住,是不能拍卖的只能查封。 还款时间原则上是法院来明确规定的,但实践中主要是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来还款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并不一定会马上查封和拍卖,这要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法院查封要有担保,除非几种特殊情况,拍卖也需要一定的程序。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人民法院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程序时,可以查封财产。手续如下:1。法院向土地房地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法律文件。2、办案人员向土地房地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在下列不同情况下办理查封手续:(1)被查封的标的物为土地的,应先到土地房地产局档案室查明土地所有权,并提交查封书的书面结果。(2)被查封标的物已颁发房地产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房地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封表。(3)被查封标的物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者房地产的明细表。3、土地房地产部门应当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查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查封、冻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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