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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区分方式: 1、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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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口头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以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买卖合同具有相应牵连关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依照其约定。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和地域管辖。
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如果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则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管辖协议,或者选择管辖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一)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的约定的,应当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十八条和《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十九条和《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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