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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山东省

2022-08-11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本院于二○一三年二月四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破产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内,本案交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本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 审判员卫,, 审判员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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