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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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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过失犯罪的认定是:单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导致这种结果。法律规定,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按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关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简而言之,过失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1、合理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合理信赖不等于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 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只要行为遵循了行为规则,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即使最终导致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从事科学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性、但只要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即使试验失败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监督过失 由于业务及其他社会生活上的关系,在特定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在事前要进行教育、指导、指示、指挥,在事中要进行监督,在事后要进行检查;对自己所管理的事项,要确立安全的管理体制。进行这种监督与管理,是监督者的义务或职责。 如果监督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或者管理义务,导致被监督者产生过失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或者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监督者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就具有监督过失。司法实践,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表现为监督过失;现行刑法事实上也肯定了监督过失(参见刑法分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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