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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依据《》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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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有权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首先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是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部分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4、.其他不适用于简单程序审判的原因。设置简单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及时惩罚犯罪、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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