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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的欠债,往往妻子也需要承担一般的债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债”妻子都需要帮忙偿还,对有些债务妻子是可以拒绝偿还的,比如:丈夫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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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还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应当偿还。如不属于共同债务,则无需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以下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父债子偿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只要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才会对父母债务有偿还义务。 夫债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夫妻一方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才有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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