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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计划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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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违法多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为了坚持计划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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