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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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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伤害被确定之日计算。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认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书出来后,确认为工伤的,工伤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评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因工作、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员工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评估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评估委员会不得拒绝。劳动能力评估提交的申请材料因申请主体不同而不同。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或工伤证书)、工伤诊断证书、医院记录的病情、病情、治疗等材料(包括相关放射材料)。2、审查: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劳动评估的日常工作。劳动评估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劳动评估申请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评估的内容;(2)劳动评估申请是否属于本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如:评估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评估工作;(3)指定劳动评估医院,聘请劳动评估专家组成技术评估小组;(4)劳动评估医院指定的合格医生根据受伤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撰写诊断报告;评估专家组对被评估人员和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撰写评估意见;(5)劳动评估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和评估意见作出评估结论。4、回避: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劳动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被评估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1)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评估人的近亲;(2)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评估人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公平性。劳动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的回避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应当在7天内作出口头或书面决定。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劳动评估委员会决定。(2)用人单位或者被评估人对劳动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审查;对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评估委员会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评估委员会作出。(3)各级劳动评估委员会主任发现本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有错误,需要重新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决定重新评估的,由评估委员会决定撤销原评估结论。评估决定由评估委员会主任签署,并加盖评估委员会印章。评估委员会宣布原评估结论无效后,应当自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组成专家小组,新评估结论应当自专家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评估结论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收据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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