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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所以在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开庭前抓人是可以的。主要是为了预防开庭的时候不能到庭的问题。...
判决生效后判决就具有了执行力,你可以要求对方执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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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却不象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调解那样,得到普遍的推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甚至法院内部也对执行和解褒贬不一,争议很大。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一是当前法院内部片面强调全执结率,忽视了执行和解的重要作用。二是存在大量和而不解的现象,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社会对执行和解的不认可。以上情况说明,有必要对执行和解的适用进行探讨,规范执行和解的适用程序,真正让执行和解制度得到广泛推行,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
1、执行人员包括: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法警。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可以是法官助理,也可以单独办案)、书记员、速录员。 2、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制度只在部分法院试行,书记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也可以通过内部考试而任命为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该职务只在执行局有效,并且不能行使裁决权,只能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员、代理执行员(执行法官助理)、书记员都是国家公务员。速录员、法警可以是聘任制,不是公务员。只要是以公务员身份被招录进入法院的,不管在哪个部门工作,只要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将来都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而任命为审判员,但是不一定非得从事审判工作,也有可能在其他部门工作,如综合部门。这是由法院党组根据需要调整的。 3、执行法官的职责则是负责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司法效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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