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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
1、原则上,法律不承认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中。 2、如果不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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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例如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另外一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因此,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或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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