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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并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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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但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临时确定表决权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非常重要。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担保人可以在更换债务人偿还债务后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开,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未来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举行,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一半以上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出法院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除破产申请权外,主要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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