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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土地证遗失,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土地局补办。一.房产证补办流程如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六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附房产证丢失登报格式:遗失声明:房屋所有权人不慎将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所有权证号:,特此声明作废。二.土地证补办流程:土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土地所有人应及时向当地的发证机关进行备案,并申请补发新的土地证,并在当地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从发出公告起的一个月内没有异议的,颁发土地证的机关会将其原土地证注销,并补发新的土地证书。
登报声明 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耕田国有土地使用证丢了可以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1、到原发证机关报失登记; 2、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表明原证丢失; 3、提交补办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4、审核材料,进行补发公告; 5、公告期满,无人异议,予以补发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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