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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地方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和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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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处罚;(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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