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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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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12月27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产假15天,享受15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增加产假15天,而各地的规定尚未出台。目前;难产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只是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改为”符合法律女职工现行产假98天。但该法并未对如何延长作出规定,可能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至158日至180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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