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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自诉案件的案件怎么处理

2021-10-21
公安局立案程序:1、首先由负责人填写《立案报告书》。包括填写单位、事件编号、事件发行时间和场所、伤亡状况和财产折扣、事件概要、负责人姓名和填写时间等。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3、负责审查人签字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该立案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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